博士后白某有家属进京落户的指标,事前她与丈夫胡某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在京落户,如果双方离婚,则男方要补偿女方1000万元。后因双方矛盾白某依该协议起诉离婚并要求补偿。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但认定1000万元的“落户协议”系无效。
据了解,白某和胡某曾是一对校园情侣。白某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在京从事博士后研究。胡某硕士毕业后选择留京工作。两人登记结婚后第二年,白某获得落户北京的资格,按政策作为配偶的胡某,也可以随其落户。落户前,白某向丈夫提出签订“落户协议”,内容为:胡某随白某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某给白某补偿款1000万元,同时标注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胡某在协议上签了字。事后,二人因长期矛盾,于2020年到海淀区法院诉讼离婚。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某主张依此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但驳回了白某按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问题1:为何该“落户协议”既不是白某和胡某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不是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落户协议”只是约定如果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并不涉及财产的分割,故不属于财产分割协议,两人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不会因该“落户协议”的存在而产生影响。
问题2:本案中的“落户协议”效力如何?
律师回答到:该“落户协议”虽然系白某和胡某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协议,法律上也没有禁止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但是该协议并不会对夫妻双方的结婚和离婚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即便是离婚时,也不会因这份“落户协议”的存在而由胡某支付1000万元给白某。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出:本案中的协议类似于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内所签订的“忠诚协议”,而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观点,即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所以,同理推论,法院并不会因白某和胡某之间的协议而判令胡某支付1000万元给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