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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小吃店被烫伤,家人为就医入住五星酒店,住宿费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1-06-29 18:29: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54 ℃

年仅一周岁的浩浩(化名)和父母在一家小吃店吃早饭的时候,浩浩在服务员上菜的时候抓到装满热汤的托盘和汤碗,他也因此被滚烫的食物泼洒后烫伤。浩浩被送往瑞金医院救治,而其家人也住进了医院附近的五星级酒店,然而面对高昂的医疗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浩浩一家与小吃店协商不下,于是浩浩一家将小吃店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小吃店赔偿浩浩2.5万余元。

幼儿在小吃店被烫伤,家人为就医入住五星酒店,住宿费谁承担?

2020年5月的某天,浩浩和父母一起前往一家小吃店用早餐。浩浩妈妈考虑到浩浩才1岁,她便选择了店内最深处的座位确保安全。浩浩爸爸在等待上菜过程中将浩浩放置在婴儿车中固定。浩浩妈妈表示服务员在上餐过程中单手托住托盘,另一只手摆放食物过程中托盘倾斜,导致高温食物全部倾洒在浩浩身上将其大面积烫伤。浩浩随后住进瑞金医院进行治疗。浩浩一家认为,浩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尽到了注意义务。服务员在送餐时本应特别警惕和注意,但其对手中的高温餐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发生意外后也未采取补救措施,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浩浩一家向小吃店索赔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万余元,其中住宿费达6400余元,交通费1600余元。而小吃店却表示,浩浩是在两名监护人监护下用餐。事发当天服务员上过一次菜,之后上小馄饨时服务员用托盘送餐。浩浩因主动伸手抓取托盘上的碗致碗内食物打翻而被烫伤。小吃店正常送餐,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小吃店还对交通费和住宿费提出了异议,浩浩一家是上海居民,完全可搭乘地铁或采用更为经济的出行方式,浩浩一家也无需住宾馆,况且瑞金宾馆在瑞金医院隔壁,也无需搭乘出租车。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故发生时服务员在上菜过程中,浩浩一手抓托盘、一手抓碗致碗内食物泼洒,浩浩被烫伤。法院认为,浩浩虽年幼,缺乏风险辨别能力,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及现场看护人应善尽照看职责,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而小吃店服务员对于其掌控的高温餐食更应提高警惕,在送餐过程中注意合理避让,积极防范,避免伤及顾客的情况发生。但事发时,浩浩的监护人及小吃店服务员均未密切关注浩浩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浩浩的危险举动,对浩浩受伤均负有责任。考虑到经营者在其管理的经营场所内具有更为积极主导的地位,而小吃店在合理安排及规范送餐方面均有疏漏,故其过错程度相对更高。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法院确定由小吃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浩浩一家自担40%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浩浩一家自述无法食用宾馆餐食及乘坐出租车就医,且浩浩非异地治疗,结合其路程及治疗情况来看,在宾馆住宿非属必要且超出合理限度,法院难以支持。当然考虑到浩浩治疗初期较为密集,确有感染风险,故交通费中应考虑陪护人员、适宜方式的因素,因此法院酌定交通费为1300元。最终法院判决小吃店赔偿浩浩2.5万余元。

问题1:小吃店是否对前来就餐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小吃店作为经营场所,其对于起来就餐的顾客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从店内的各种物件的拜访,到基本的安全措施的安置,都是必须的,如果小吃店做不到这一点的,则就需要承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问题2:本案中的服务员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表示到: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的服务员是在工作的时候,将浩浩烫伤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对浩浩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当是用人单位,即小吃店来承担的,至于小吃店在承担责任后,是否再向服务员进行追责,则要看服务员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问题3: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律师认为: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是与过错相对应的,小吃店和浩浩的父母双方都存在各自的疏忽,故而导致了浩浩被烫伤,法院认定小吃店承担60%的过错责任是合理的。至于浩浩父母主张的住宿费,实属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小吃店是没有责任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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