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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后坦白,妻子录音存证却没有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发布时间:2021-06-30 18:30: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70 ℃

丈夫在婚内出轨,向妻子保证自己会和第三者斩断关系,回归家庭。但是妻子并不相信丈夫说的话,偷偷将丈夫的“坦白”都用手机录了下来。在随后的几年中,夫妻俩的关系一直没有改善,丈夫忍受不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妻子生气之下拿出了那份录音,却不想录音的格式发生了改变,没有被法院所采纳。

丈夫出轨后坦白,妻子录音存证却没有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陈某与张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丈夫事业的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陈某的心却越发忐忑。原来,陈某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某还发现,丈夫经常与一名女子频繁联系。在不断的猜忌和争吵中,张某承认他与该名女子有亲密关系。但张某并不愿就此与结发妻子分手,他向陈某表示,自己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某,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对丈夫已经产生不信任的陈某,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因为猜疑,两人的关系在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不堪忍受的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陈某离婚,财产一人一半。张某的诉请令陈某火冒三丈,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记录着几年前丈夫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有曾经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但张某却对陈某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对录音内容“断章取义”,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陈某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人发现陈某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陈某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陈某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陈某的这番自作聪明的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陈某最终未能如愿。

问题1:本案中法院为何会判决支持陈某和张某离婚?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陈某与张某在这几年的时间中,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是矛盾愈演愈大,不堪忍受的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而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问题2:为何陈某提交的证据没有被法院认可?

律师解释到: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是属于录音证据,录音要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就要在主体、形式、程序以及取得的方式等方面均合法,录音证据只有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紧密连接,内容未被篡改,且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所采纳。而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证据,因为载体的改变,导致录音的格式发生了改变,故不具有原始性,不能排除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因为法院不认可陈某提交的这份录音证据。

问题3:如果陈某提出的证据被法院采纳,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陈某主张的张某应当少分得财产?

律师表示到:如果陈某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可张某确实存在出轨的事实,那么此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则会判令陈某获得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张某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损害了陈某和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张某确实应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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