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珍与被告建强系同村人,两人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俩迟迟没有盼到爱情结晶,为此相互埋怨,产生矛盾,导致了夫妻感情频频亮起红灯。
后经医院诊断,玉珍不能怀孕系建强的原因。可是夫妻俩都盼子心切,于是双方协商由妻子玉珍出去“放生”。玉珍于2000年与他人生有一女,女儿的出生并没有改善夫妻之间的关系,反而成了丈夫建强心中最深的痛,妻子与第三人的接触也让丈夫产生浓浓的醋意,两人矛盾激化,最终使夫妻感情破裂。玉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而建强虽同意离婚,但要求玉珍赔偿其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虽违背公序良俗,但原告所为并不属于所规定的过错行为之范围,故对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对离婚没有异议,故准予双方离婚。因被告未与孩子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故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