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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理应自由 “忠诚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16 00: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1 ℃

      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与湛女士从小青梅竹马,2005年10月结为夫妻。后来,孙先生因在外跑业务而经常不能回家,湛女士怀疑孙先生有了外遇,为此而经常与孙先生怄气和吵架,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06年12月,孙先生为了维持婚姻,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订立了“忠诚协议”:“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厮守一生,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不料,协议签订后,双方感情并没有明显好转。为此,湛女士经常到孙先生单位吵架。

      无奈之下,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

      案件审理中,湛女士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孙先生按“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其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孙先生和湛女士都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湛女士要求孙先生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协议内容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并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准予孙先生与湛女士离婚;驳回湛女士要求孙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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