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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而只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21-07-07 20:07: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61 ℃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仅凭借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却否认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法院能否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呢?前不久,赣榆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原告举证不足,而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有借条而只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2015年1月27日至6月1日期间,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祁某转账共计60余万元。后黄某持银行转款流水以及与祁某的通话录音诉至本院,要求祁某偿还其所转的借款638587元及利息。庭审中,祁某辩称其与黄某之间系因生意上的往来才产生了大量的银行转款,其中所转的款项有替黄某购买货物的回款,有替黄某交纳厂房租赁费的租金等,黄某通过银行转给他的款项并非借款,并提供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现金及房租费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祁某虽对原告黄某所转的款项没有异议,但对转款的事由产生巨大争议。庭审中,原告黄某曾对同一银行的转款作出过不同转款事由的解释,且在其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祁某也没有明确认可转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同时被告祁某对其抗辩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黄某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显然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为此,法院要求黄某就其银行转款系被告向其借款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却未提供。所以,应当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黄某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后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 在本案中,法院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表示: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可原告诉称的存在借贷关系,是因为原告只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而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称。

 

问题2: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或者欠条等借款合同类书证是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而且根据《民法典》第六679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款项的交付凭证,;例如银行的转账记录等,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财产转移的行为,而不能证明给付款项的行为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

问题3:本案中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指出:在他人向我们借钱的时候,不要因碍于双方关系而不好意思提出立下欠条或借条等,尤其是在借款的金额较大的时候,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中所述的风险问题,具体而言,一定要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通过具体的证据固定下来,这样届时发生借贷纠纷的时候,才不会陷入借贷关系难以证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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