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还没有结婚的同居生活期间,生下了一个儿子,后来因为两人感情不和而分手,儿子跟随女方生活,女方一人照顾儿子非常困难,于是要求男方每个月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男方不愿意支付那么高的抚养费,往日恋人最终还是对薄公堂。
小刚和小梅(均为化名)在2016年相识并恋爱同居,两人后生育了一男孩明明(化名)。201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同居关系就此解除,明明跟随小梅一起生活。小梅以孩子的名义将小刚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小刚承认明明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他表示自己月收入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后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法官在审理本案后,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最终认定小梅的主张的抚养费在合理范围,支持了诉请。
问题1:在本案中明明和小刚与小梅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本案中,明明系小刚和小梅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所生的儿子,因此其属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亲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仍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问题2:小刚为何要支付明明的抚养费?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1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小刚作为明明的亲生父亲,对于未成年的明明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在小刚和小梅分手后,明明是跟随小梅一起生活,小刚不再直接抚养明明,所以小刚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代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出:我们应当知道,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不是基于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无论亲生父母是否结婚,抑或是否离婚,都不影响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成年的子女对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