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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遗嘱纠纷,导致八旬老人的遗体在半年时间里都未能入土为安
发布时间:2021-07-13 20:13: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50 ℃

老人不幸离世,但是在离世后的半年时间里,他的遗体却一直被冰封在殡仪馆中,一直未能入土为安,而导致这一幕的原因是因为老人在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导致老人的养女、养子和姐姐等几个亲人之间发生了遗产继承的纠纷。

一场遗嘱纠纷,导致八旬老人的遗体在半年时间里都未能入土为安

言阿公一生未娶妻,膝下一子是40年前从其二哥处收养的,收养后改姓言,名言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言阿公还有一位姐姐言阿婆,已89岁高龄。除此之外,他的父母和两位哥哥均已去世。阿公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对他的所有财产进行了交代,将其遗产留给其义女阿雪及其家人。原来,言阿公在世时曾与养子言某不和,后受住所对面开店的阿雪一家照顾得以安享晚年,故收养阿雪为养女,但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在言阿公故去后,阿雪一家便拿着言阿公留下的遗嘱,一纸诉状将言某、言阿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阿雪一家继承言阿公三室一厅的房屋、退休金、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存款、名下字画等收藏品。言某与言阿婆到庭后,坚决不同意阿雪的诉请,认为遗嘱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其表示言阿公曾患有脑梗,可能订立遗嘱时精神情况已不乐观,要求对遗嘱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即便遗嘱有效,遗嘱未提及的内容也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阿雪说的字画等收藏品根本不存在。阿雪拿出了言阿公生前病历卡和寄给阿雪的信件,证明言阿公神志清醒。法官前往言阿公所在卫生院调取了档案,查看言阿公签名字迹。初步认为遗嘱系言阿公所写的可能性较大,于是再次约谈原被告,向双方展示了字迹鉴定样本,希望他们谨慎考虑。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意识到了矛盾的所在。原来言某一方只是不甘心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竟被“外来人”夺了去,但他也认识到自己在养父晚年不妥善赡养的过错,希望原告方继承言阿公的房产后能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阿雪也表示了理解和谅解,同时希望尽快了却本案,让言阿公能早日入土为安。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言阿公的房屋尊重其遗嘱意愿,归阿雪一家所有;阿雪一家给予言某一方19万元的补偿,言阿公的退休费等均归言某一方所有;言阿公所有的后事由言某操办。

问题1:本案中言阿公的法定继承人有哪几个?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从继承法的角度讲,言阿公没有配偶,也没有亲生的子女,收养的儿子言某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言某也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法定继承人,义女阿雪也是如此,所以言阿公的法定继承只有其姐姐言阿婆。

问题2:本案中言阿公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到:《继承法》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言阿公所立的遗嘱从字迹上看,遗嘱系其亲笔所写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能再证明言阿公在立遗嘱的时候精神状况是良好的,该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家人为了一份遗嘱,而对遗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导致去世老人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未能够入土为安,这对于传统观念较重的中国人来说,是很不好的行为。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我们更应该看重的是为先人的一种缅怀,而不是遗产本身的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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