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工作原因而长期分居,而随着两人的分居,夫妻感情也逐渐产生了问题,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丈夫想探望女儿却被妻子阻拦,无奈之下,丈夫只好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那么在夫妻双方尚未离婚,只是分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是否有权行使探望权呢?
黎某与方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感情良好,2014年生育女儿小黎。后因黎某工作调动至外地,导致二人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产生离婚纠纷而继续分居生活,小黎一直由方某抚养照顾。其后,黎某因欲探望女儿但长期受方某阻碍,遂诉至方某住所地法院,请求判决其享有探望权。另查明,方某已向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分居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主张对子女的探望权。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产生于婚姻关系解除后,而原被告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探望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子女的探望、交往等事项属于应由夫妻双方根据婚姻现状确定的监护权行使方式,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虽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在此分居期间两人均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法定的监护抚养义务,也当然享有抚养、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也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一个体现,故应当支持原告探望的权利。
问题1:《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
律师回应:《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或母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不能以干扰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前提的。
问题2:在本案中,黎某是否能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律师表示:分歧意见中的第二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民法典》上述对探望权的规定虽然只是针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父或母一方,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在父母分居期间,即便是尚未离婚的,探望权也并不会不存在,只要是父母一方探望子女遭到阻碍的,就可以正当地行使探望权,这正是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体现。
问题3:法院是否会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呢?
律师解释道: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分居较长的时间,夫妻感情已经较为薄弱,如今又因探望权而发生纠纷,可见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基本达到要破裂的程度,法院通常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