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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赠与房屋三个月不到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要求返还房屋
发布时间:2021-07-25 20:25: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06 ℃

一对夫妻在结婚的时候签订了赠与房产的“爱的合约”,但是在房产过户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妻子就起诉离婚,男方则表示女方需要返还自己赠与给她的房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离婚案件中的涉案房产是具有彩礼性质的,因此判决女方在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返还给男方。

结婚后赠与房屋三个月不到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要求返还房屋

大民和阿惠(均系化名)都是再婚,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阿惠不同意,便告知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本案中的房产为何具有彩礼的性质?

律师表示:彩礼通常是指男方在结婚前或结婚时赠与给女方的财产,从法律上看,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和一般的赠与并不一样,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也可以说是附条件或附目的的赠与行为。涉案房产可以说是维持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担保,从法律性质上看也可以认定属于彩礼。

问题2:法院为何判决阿惠需要返还房屋给大民?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夫妻感情关系,而且因为房屋的赠与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如今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的情况下,阿惠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大民。

问题3:法院为何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房屋赠与而发生矛盾,进而导致分居,两人在婚后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夫妻感情,如今一方起诉离婚,足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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