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偶然间发现妻子和上司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而这段婚外恋居然已经长达五年,夫妻俩也因此很快离了婚,而男方在离婚后仍然心怀不满和愤懑,于是通过网络和到公司宣传的方式,指责前妻的上司,而前妻的上司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名誉权的赔偿,但法院审理后仅支持了公开道歉。
章某与诸某结婚多年,但是在2019年10月的一天章某通过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妻子与她的上司王某有染。而这段不伦的婚外恋竟然已经长达5年,在此期间两人还拍摄了大量不雅视频、照片。看着妻子出轨的“如山铁证”,章某与诸某在事发几天后就协议离婚了。尽管与诸某离婚了,但章某的怒气并未就此平息。他表示自己了解到王某的私生活较为淫乱,其有过多段婚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同时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章某说发现王某出轨妻子后,多次找王某协商,但王某却一直避而不见。于是,无奈之下他才前往王某的公司投诉。而章某投诉的方式却让王某觉得苦不堪言。王某表示,章某在微博上@他的合作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贬低他的名誉。随后,章某又来到公司大吵大闹,散发并宣读传单,指责王某乱搞男女关系、长期有数名情人等对王某进行侮辱。经公司报警后他才作罢离开公司。王某表示,章某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并使他的形象受到严重损毁。事发后他被迫辞职,至今没有工作。为此,王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章某在办公场所以及在报纸和微博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的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上述擅自以书面形式宣扬公布他人隐私之事确已恶意诋毁了王某的名誉,从而致使王某的声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他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鉴于王某确实与章某前妻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导致章某家庭破裂,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有违公序良俗,其上述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要缘由,故对王某要求章某赔偿其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王某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1:如何看待王某和诸某在诸某和章某婚姻存续期间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诸某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也正是因为这一事实,直接导致了诸某和章某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章某是有权向诸某提出损害赔偿的。
问题2:如何看待章某在网络上和在王某的单位传播王某隐私的行为?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是事出有因,但其行为已然对是王某的名誉权造成了影响,其手段存在不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本身的行为,法院判决只支持章某向王某赔礼道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一方面,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婚姻中是相当重要的,夫妻任何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都可以在离婚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一般是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当每个公民在作出一些行为的时候,如果行为本身存在不当,甚至是有悖于法律,会侵犯他人权利,那么即便是出于正当的目的或者是合理的目的,这种行为也是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