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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男孩打赏主播百万元,父母起诉后法院判直播平台全额退还
发布时间:2021-07-31 20:31: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21 ℃

当今,网络直播带来的高收益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主播,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多的主播甚至都放弃了自己的底线,想尽一切办法让观众多给自己打赏,而这些被打赏的钱的来源也不是主播们索要考虑的事。而这就导致,有些未成年人拿着父母的钱,去给主播们打赏,而未成年人们的自我控制力又相对不够,往往打赏的就是巨额打赏。

15岁男孩打赏主播百万元,父母起诉后法院判直播平台全额退还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这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案件,未成年人小刘的家长将某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小刘打赏的158万元,这158万元是小刘家里的全程积蓄。小刘父母介绍,小刘性格比较固执,沉迷网络后对学习毫无兴趣,他们用尽了所有办法也奈何不了小刘,最终只能同意小刘辍学。为了给小刘找一条出路,他们让小刘在摊位上负责收钱,试图让小刘早日进行做生意的角色。而在小刘负责收钱的70天里,158万存款被他挥霍一空,如果不是跟供应商结算货款,父母会一直被蒙在鼓里。小刘起初不承认打赏主播,但转账记录做不了假,最终在父母严厉的追问下,小刘才说出实情,这158万被他打赏了同一名主播。父母将小狠狠教训一顿后立即向平台要求全额退款,但平台称打赏属于自愿行为,主播不存在诱导或欺骗行为,只能退还部分款项。数次协商无果后,父母将直播平台告上了法庭,按照惯例,法院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了调解。从法律上来说,小刘进行打赏行为时还未成年,15岁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能力支配158万元巨款,甚至不知道158万的数字代表什么意义。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直播平台全额返还了158万元打赏。

问题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或者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买一些日常生活和学习所用的东西等。

问题2:在本案中小刘打赏主播158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小刘才15岁,其打赏网络主播一百多万元的行为当然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等不相适应的,而且也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刘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明确表示要追回这些打赏的钱的情况下,说明是拒绝对小刘打赏行为的追认,因此小刘打赏主播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是属于无效的。

问题3:如何看待打赏网络主播这一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

律师解释到:对网络主播打赏不应当视为一种赠与,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将对网络主播的打赏视为一种赠与,那么受赠人是网络直播,赠与人是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用户,但是在实际上,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用户是先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花钱购买相关的礼物后,再打赏给主播,而主播并非是直接拿到这些打赏,而是需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将这些打赏的礼物换算成金钱,再扣除其中属于网络直播平台的份额后才能拿到,这就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属性,因此对网络主播打赏应当是属于一种服务合同,不过我国《民法典》当前只规定了技术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而没有规定一般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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