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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女方悔婚为由诉请返还彩礼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1-07-08 21:08: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29 ℃

一对情侣在订婚后,男方以女方悔婚而和他人结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自己彩礼,但是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本案中男方的情形虽然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是其在诉讼过程中不能举证证明确实给付了彩礼或者彩礼性质的财产给女方。

男方以女方悔婚为由诉请返还彩礼被法院驳回

原告裴某诉称:其与被告冷某于201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当时付见面礼6600元、2014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礼金12000余元,每次礼金均是被告许某(许某系冷某之母)收受。后被告冷某未通知原告家而又与孙某结婚,原告多次找二被告退还礼金,二被告拒不退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婚约彩礼18000元。被告冷某、许某辩称:原告和冷某经亲戚介绍后定亲,但是2013年原告裴某妈妈说裴某在上海谈到女朋友了就和我们家悔了亲。原告家没有给过见面礼6600元,也没有给过其他礼金,节气也没有给被告家送过礼,只是给被告冷某买了两身衣服,给了被告冷某一部原告用过的旧手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彩礼的,在解除婚约时,可视情况予以返还,但返还的彩礼应以礼金及贵重物品为限。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仅可认定原告给被告冷某购买了两身衣服并交付被告冷某一部手机,但原告并未举证证实衣服和手机的价值以及手机的新旧程度,即使根据原告关于上述物品价值的陈述进行判断,上述物品亦非属贵重物品,故法院对原告的返还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认为是对方悔婚导致其婚约无法继续维持,但也没都没有举证证明,原告以女方悔婚而诉请返还彩礼,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确实给付了彩礼,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婚约缔结婚姻的属于其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其前提是男方在起诉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确实给付了彩礼或彩礼性质的财产给女方或者家人,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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