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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大学的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1-07-11 21:11: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3 ℃

父母离婚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女儿在上了大学后,因为母亲患上严重疾病,无法再维持女儿的大学学费和生活费,于是女儿便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父亲给付自己抚养费。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女儿已经成年,并且接受了大学教育,因此即便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也应当认定其能够独立生活,父亲对其不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读大学的女儿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原告于某1诉称:被告于某2系原告的父亲,原告已经读大学,和母亲共同生活,现因其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已经无力支付原告学费及生活费用。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抚养费用,无奈为了维持原告学业及生活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月,计每年18000元,给付到大学毕业为止,从2019年9月至2023年7月。于某2辩称:自己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现已经成年,自己已经支付了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2019年的抚养费5000元自己也已经支付。自己不同意原告上私立艺术院校,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允许。现在自己上有两个岳父岳父还有父母需要抚养,下有两个孩子上学,自己本人腰间盘突出不能干重活,有严重的高血压,收入维持不了生活,只有3亩半土地,没有其他收入,故不同意承担抚养费。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于某1虽已成年但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原告接受的是大学教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原告也未举证其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其不能独立生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于某1虽然以自己尚在读书,不能独立维持学业和生活为由,而要求于某2给付抚养费,但是从客观上看于某1已经成年,并且接受的是大学教育,于某1应当是可以克服目前的困难,靠自己的努力来完成学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沪律网提示:对于子女在成年之后,能否再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我们一般认为成年子女除非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否则就不能再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此时父母就不再对于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父母可以出于自愿和对子女疼爱的原因给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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