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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患精神疾病,起诉生父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7-14 21:14: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2 ℃

父母离婚后,儿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个月给付抚养费,但是因为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和母亲以及外祖母的生活存在困难,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儿子的诉讼请求是有客观情况所证实的,并且要求增加的抚养费数额也是合理的。

儿子患精神疾病,起诉生父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赵某1诉称:被告赵某2与原告母亲李某经院判决离婚,判决被告每月仅支付300元抚养费。现原告本人患一级精神病,原告母亲李某患先天性心脏病,均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仅靠原告外祖母打工维持三口人生活,现在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增加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加上已经判决的300元,合计1000元),自2019年5月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法院认为:赵某2系原告父亲,虽与李某离婚,但应尽抚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虽然对于抚养费已经法院判决了每月300元。但是由于原告逐渐成长,目前还能读书,但是仍旧精神一级残疾,故需要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同时,随着现在城乡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300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需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数额。原告主张在每月3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增加700元并未超出合理需求,每月合计1000元的抚养费对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来说合情合理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增加抚养费期间的问题,原告主张自2019年5月份起算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结合本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原告一级精神残疾,不能独立生活,该因素并非因其主观原因导致的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原告主张到原告独立生活为止不违反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因为患有机身疾病,并且还在读书,原定的每月300元的抚养费确实无法满足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开支,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是合理的,并且增加的数额也在被告的经济能力范围之内,所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沪律网指出: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不是简单地指子女因为没有工作而没有收入来源,而是指子女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的教育,或者是因为患有疾病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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