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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女方诉请分割男方的股份份额和保险金
发布时间:2021-07-17 21:17: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92 ℃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女方发现丈夫在婚内瞒着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份,还取得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此女方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分割这些财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可以主张对自己在离婚时未知而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后,女方诉请分割男方的股份份额和保险金

胡某和李某本系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胡某在离婚后,才发现李某在婚内取得并购买了某公司的股份份额和还在该公司参保,获得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因此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这笔财产。李某则辩称:胡某对其在该公司的相应社保及股份等财产情况是知情的,且胡某也有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自己对胡某没有隐瞒其财产情况,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人在离婚时已经协商好了财产的处理问题,实际上已经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及被告李某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医疗保险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这一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亦有住房公积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可。同时,李某持有的某公司的虚拟受限股股值,此笔财产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双方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也未约定为个人财产,故应认定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进行分割,因该公司规定此虚拟受限股仅为公司正式员工有资格持有,本案原告胡某并非公司正式员工,故本案中对李某持有的虚拟受限股的股值进行分割。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是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医疗保险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内夫妻一方获得的股份份额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列举,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了更为详细的内容,并且对其中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具体地分割都作了规定,这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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