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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儿子上大学后向母亲索要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07-20 21:20: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0 ℃

一对父母在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支付抚养费到儿子成年,但儿子在成年后,因读大学而在生活和学习的开支加大,于是向法院起诉自己的母亲,要求母亲再给付抚养费,但是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对于子女已经成年但因还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而没有工作的,父母也不再对其负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离婚,儿子上大学后向母亲索要抚养费

李某甲诉称:其父母李某与栾某在离婚时约定李某甲由李某抚养,栾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自己于2019年7月考入大学,每年的费用需4万元左右,栾某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学习所需,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的母亲自2019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500元,直到自己大学毕业2024年为止。被告栾某辩称:当时,自己和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法院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原告母亲承担能力及被告的承担能力,确定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并且被告一直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及抚养义务履行,现在原告已经满18周岁并且已考取大学,已经不需要被告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交的花费明细,首先该花费没有直接证据该花费是原告每年的必须花费,同时即使有花费也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栾某已依据法院的判决将原告李某甲至18周岁的抚养费已全部付清。原告主张自己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且母亲系残疾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原告现就读海南医学院,故原告要求给付2020年1月10日至2024年大学毕业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现无证据证实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其同期的学习、生活支出,故对原告要求增加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另案告诉。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已经成年,并且上了大学,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因此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就不再负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需要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沪律网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子女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的学历,或者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无法正常地生活,其中并不包括子女接受高中以上的学历,尚未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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