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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被判支付女儿至成年前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07-23 21:23: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57 ℃

父母离婚后,女儿跟随父亲生活,但是父亲没有履行对未成年女儿的抚养义务,女儿只好跟随母亲生活,如今女儿成年了,向法院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父母一方只要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可以诉请法院,要求该方父或母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被判支付女儿至成年前的抚养费

原告何某1诉称:其系被告何某2之女,原告的母亲吴某与被告于2002年3月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原告归其母亲抚养,后于2012年7月份变更了抚养关系,原告随其父亲生活。可是被告没有承担起原告的抚养责任,不给原告交学费及生活费,致使其缀学,2012年9月开始原告随着母亲生活,就读高中。被告已54个月未予支付原告抚养教育费,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合计32000元。被告何某2辩称:原告现已成年,无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所以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原告自2012年6月份随被告生活至2014年5月份,期间原告的母亲吴某并未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2014年5月份之后,原告在其母亲的指挥下隐藏起来,不再见被告,被告多次寻找至今未果。法院认为:原告称其自2012年9月份起开始随母亲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称原告是自2014年5月份起由其母亲接走,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应负举证责任。因此,被告何某2应自2014年5月份起支付原告抚养费,给付抚养费标准按原告随被告生活期间其母亲给付抚养费的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提交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原告在该校14财一班就读,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校14财一班就读系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故法院判决被告自2014年5月份起按每月300元给付原告抚养费,至原告18周岁止(2015年12月5日),共计20个月计6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在经过抚养关系的变更后跟随父亲,也即本案的被告生活,但是被告没有对未成年的原告履行抚养的义务,所以原告如今在起诉时虽然已经成年,但其仍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从不履行抚养义务开始到原告成年这段时间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是持续到子女成年并且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但是,直接抚养未成年的父或母一方也更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也可以诉请该方父或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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