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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上大学后,离异的父母是否还要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07-06 21:06: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23 ℃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给付抚养费,那么如果子女成年了,但还在读书,比如读大学,那么此时子女还能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一方给付抚养费吗?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父母对子女就不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了,子女不能再向法院诉请父母索要抚养费。

子女上大学后,离异的父母是否还要支付抚养费?

原告史某1诉称:其与被告史某2系父子关系,2012年4月28日,原告之母冯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却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直未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跟随母亲冯某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向被告索要生活费,被告推脱不予支付。被告史某2辩称:2012年4月28日,原告上初中二年级的时候自己和原告母亲冯某就协议离婚了,儿子史某1、女儿都由自己抚养,冯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史某1上初中期间在自己那吃住,史某1上职高三年期间,每年的学费都由自己负担,自己每个星期给史某1生活费100元,至于冯某每月给史某1生活费多少钱是母子情谊的事,史某1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都是冯某负担的。关于原告起诉给自己要生活费及学费抚养费,自己不同意支付,因为原告上大学期间已年满十八周岁。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将“尚在校就读的”规定为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父母要求抚育费的情形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告,应以《婚姻法解释一》为准。结合本案,原告史某1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被告没有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史某1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考虑到了最高院出台的意见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在后,应当以其规定为准,所以子女上大学后,就应当认定其能够独立生活,父母无须再承担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沪律网指出:子女在上大学后,虽然从客观来看,确实还需要父母的扶持,给子女相应的学费和生活费,但是从法律上看,子女在成年后接受大学的教育,就应当认定为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主体,父母不再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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