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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患智力残疾,起诉离异父亲增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1-07-09 21:09: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04 ℃

    女儿因为患有智力残疾,在父母离婚后,父亲一直拖欠抚养费,女儿无奈之下,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本案中的女儿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因为存在特殊的情况而无法正常地生活,所以其父亲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

    女儿患智力残疾,起诉离异父亲增加抚养费

    原告裘某1(现年二十岁)诉称:其系被告裘某2的婚生女,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在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原告裘某1随其母亲聂某一居生活,被告裘某2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被告始终拖欠给付抚养费用至今。由于原告裘某1系智力残疾,终身不能独立生活,现每月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在校学习费用增加,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原告的日常费用支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裘某2每月给付原告裘某1的抚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用由500元变更为1200元。被告辩称:自己智力不健全,患有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由于智力和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只能靠父母扶养。自己和聂某在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聂某应给付自己财产分割款40万元,但聂某只给付2千元,自己也无收入来源,所以不能按时给付抚养费,自己也不清楚原告是否具有学籍,教育费和医疗费要以收据为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裘某1是因智力残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告父母已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裘某2应承担原告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综合,原、被告实际情况,及本地区2019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裘某2每月给付原告裘某1抚养费700元,至原告裘某1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原告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因为智力残疾问题而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被告仍然有义务给付原告抚养费,并且原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日常所需,所以可以适当地在被告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沪律网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子女成年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无须再给付抚养费的,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成年的子女还在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二是成年的子女因为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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