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离婚后起诉前夫,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因为她认为前夫没有对女儿尽到抚养的义务,还对自己以及女儿进行辱骂,这严重伤害了尚年幼的女儿的身心健康,但是因为举证不能而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也要遵守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在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时,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原告陆某诉称:其与被告许某1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许某2归被告抚养。离婚后,婚生女在被告处一直由被告的父母照看,被告没有照顾许某2,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不仅如此,被告离婚后再婚,再婚的妻子和被告一起无故发短信及在网上散布谣言,辱骂原告。孩子在四岁时身上无故产生很大疤痕,原告责问被告及其家人,其说是稀饭烫伤,被告作为监护人对孩子不尽心,使得年幼孩子的身心受到创伤。综上,被告对孩子许某2不尽抚养义务,辱骂孩子及原告,其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并且被告和其妻子也要求原告领回孩子,原告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许某1辩称:双方在离婚时明确约定许某2随父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诉状中所称主要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且与本案无关联,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许某2由被告抚养,后许某2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被告对许某2不尽抚养义务和辱骂孩子及原告为由,要求变更许某2由其抚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法定变更情形,故原告要求变更许某2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被告对女儿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准予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指出:上述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准予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这些情形都是为了实现未成年子女在变更抚养关系后能够得到更好地照顾,能够更好地成长,但在实际上是否存在准予变更的情形,需要由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