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婚夫妻在结婚后没多久,妻子就外出不在家居住,丈夫多次和其协商未果后,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基本没有形成夫妻感情,在出现感情破裂时,法院判决离婚是更合适的选择。同时,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这属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原告刘某诉称:其经人介绍与被告闫某相识,认识几天,媒人让原告下彩礼70000元、四金(12000元)、新电动车(2400元)才能结婚,原告家按媒人的要求下了彩礼。两人随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时间不长,被告基本上不在家居住,经常说是在亲戚家居住,原告及家人多次电话联系让其回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回家。后来原告和父母一起五、六次到被告娘家叫其回家,被告见到原告大吵大闹,并要求与原告离婚。依据被告结婚后的言行,并隐瞒多次婚史,原、被告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退还财礼70000元,四金计款12000元以及电动车计款2400元。被告闫某辩称:1、自己不同意离婚,自己一心一意想原告过日子,2、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起诉中称自己有三次婚姻均不是事实,3、彩礼下了66000元,有电动车和四金,但是自己只带走了耳钉,其他戒指、手镯、项链都在原告家里,电动车自己骑走了。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从经人介绍到举行结婚仪式只有十几天的时间,未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未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因家庭琐事生气,原、被告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经法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法院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为了下彩礼向别人借款,婚后未予偿还,导致原告家庭困难,有行政村证明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法院予以采信。本案被告认可下彩礼66000元,并实际收到四金,占有电动车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可。对被告抗辩戒指、手镯、项链都在原告家中,对此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被告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以返还彩礼总数的70%为宜,即被告应返还彩礼款46200元,其他物品应当返还实物为宜。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本案中刘某和闫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了夫妻,但是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的短暂,感情基础非常的薄弱,如今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考虑到刘某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并且刘某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比较困难的,闫某应当适当地返还部分彩礼给刘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很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就离婚的,那么即便男方没有因为给付彩礼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当男方诉请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时,法院也通常会为了保障判决的公平正义,而会酌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