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办理了婚礼后就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儿子,但是因为两人在当时都还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当两人同居两年的时间后,因为感情不和而解除同居关系的,女方是否需要返还男方彩礼呢?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虽然双方在实际上已经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但是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女方仍然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王某1诉称:2014年8月,其和冯某1相识,经双方家长同意,未经登记即结婚同居,两人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解除了同居关系。2017年9月28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2由冯某1抚养,王某1从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享有探视权。因为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前,王某1曾于2014年12月和其叔叔到冯某1家里将6万元彩礼钱交付给了冯某1的父亲冯某2并由冯某2当场交给了冯某1,所以王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彩礼6万元。两被告辩称:王某1和冯某1是自由恋爱,由于当时双方不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经家长同意,双方举办了婚礼,婚房设在女方家里。男方拿出了6万元彩礼和女方家庭共同装修婚房并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王某1在和冯某1生育一子后,其常常深夜不归,后冯某1发现其有外遇,造成双方感情不和。尽管如此,女方仍然希望男方改正,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王某1对此不予理会。王某1对于养育孩子不给予任何费用,仅小孩生病就花费了近两万元。女方怀孕后,其血压升高,无法工作、干活,孩子出生后,没有奶吃,只有买来奶粉喂养孩子,王某1对此也不闻不问。由于生活花销大,冯某1一人无法独立承担,在万般无奈之下,于2017年5月将王某1诉到法庭,要求其负担一定的抚养费,后法院调解处理了该事情。由王某1的不轨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生活压力,其所给彩礼6万元均用于装修婚房和女方共同购买生活用品。法院认为:鉴于原告王某1和被告冯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实践中给付和收受彩礼涉及到两个家庭的来往,被告冯某2和被告冯某1是父女关系,冯某2参与了接收6万元彩礼的过程,特别是被告冯某1和原告王某1同居生活的房屋是被告冯某2提供,被告所述也将该彩礼用于了婚房的装修开支,那么将相应的形成了与房屋一体的利益添附。因此,被告冯某1和被告冯某2均负有返还彩礼的共同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根据王某1和冯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育子女的情况、家庭开支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双方分手原因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冯某1、冯某2共同返还彩礼2.2万元为宜。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非常的合理,结合了王某1和冯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育子女的情况、开支情况以及经济情况等因素,认定两被告需要返还彩礼的数额,该判决非常的切合实际情况,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王某1和冯某1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并且还生育了一个儿子,王某1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事实上实现了,但是鉴于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彩礼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真正地实现,所以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