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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结婚十多天就分居,丈夫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1-07-21 21:21: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50 ℃

一对新婚夫妻还没有度过蜜月就因为产生矛盾而分居,两人的夫妻感情一直就是名存实亡,丈夫最终还是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自己彩礼。那么这本案例中,这对已经结婚三年的夫妻在离婚时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呢?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法院针对本案的判决是女方需要返还部分彩礼,一方面是因为男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只共同生活了十几天的时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新婚夫妻结婚十多天就分居,丈夫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原告冯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沈某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有子女。被告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与原告生活10几天后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因订婚给被告过彩礼款9万元及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对。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7万元。被告沈某某辩称:结婚时间、无子女情况均属实,但是自己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给自己过彩礼款9万元属实,自己在外工作居住,原告没有去接自己。结婚已经3年彩礼款已经花销殆尽,没有想到离婚,就没有留当时的发票,因此自己不同意返还彩礼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被告沈某某承认原告冯某某因订婚给其过彩礼款9万元及共同财物,但提出已经全部花费,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冯某某因过彩礼款致使其生活困难,原被告在一起同居时间较短,要求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返还6万元为宜。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冯某某和沈某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冯某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但是两人在结婚后只共同生活了十多天的时间,之后就一直分居,两人基本没有形成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冯某某因为给付彩礼而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沈某某需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从实际具体来看,彩礼的目的不仅在于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是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能够持续较长的时间。所以在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只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时间就离婚的,彩礼也应当酌情返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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