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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儿子要求父亲支付高中的学费、补课费和住宿费
发布时间:2021-07-24 21:24: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18 ℃

儿子在上大学后,要求离婚的父亲支付自己在高中时候的学费、补课费以及住宿费,并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上海婚姻律师结合法院的判决解释到,基于本案中原告父母在离婚时的协议,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需要支付原告在高中时期的一半补课费和住宿费,学费是已经算在抚养费之中了,但是原告所诉请的增加抚养费数额因原告已经成年,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已成年儿子要求父亲支付高中的学费、补课费和住宿费

原告余某诉称:因被告臧某的原因导致原有的家庭解体,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对原告不闻不问,没有教育和引导。原告的母亲余某某多年来省吃简用、拼命工作、身体每况愈下;被告一直是公司的高管,但事实上被告从原告六岁开始就遗弃原告母子。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高二暑假补课费及住宿费6134元、高三补课费4560元、高中学期学费和住宿费10236元,同时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增加500元,调至2000元每个月,到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臧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首先,学费和住宿费都是包括在抚养费内的。其次,课外的辅导费也不是生活的必须费用。至于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原告已经成年了,被告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了。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高中学期学费和住宿费的问题,因原告高中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且双方对于学校产生的教育费用也没有另行约定,故广州市某中学学费、住宿费已包含在抚养费中,原告主张被告需另行分担该项费用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高二暑假补课费及住宿费、高三补课费的问题。原告提供了收款收据两张证实其2018年暑假产生的补课费及住宿费为6134元,经核算,原告提交的两张票据相加的总额为7134元,并非6134元。原告提供了收款收据证实其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产生的补课费4560元。上述两项花费均为校外辅导费用,金额共11694元。根据双方在2012年8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告的校外辅导费用由被告和余某某各负担一半(凭据支付),故上述校外辅导费用,被告负担一半即5847元。关于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原告现就读于大学,且已年满十八周岁,不符合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原告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在就读高中期间所产生的补课费和住宿费,依据被告臧某和原告之母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应当承担一半,所以被告需要支付相应的借款。但原告所诉称的增加抚养费,因为其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所以这一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沪律网指出:成年子女如果已经高中毕业,就读大学,但是因为还没有工作而缺少稳定的收入来源,此时子女仍然属于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无须再支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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