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增加,父亲原先给付给女儿的每年500元的抚养费完全不够女儿的开支所需,因此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若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所需,子女可以诉请法院,要求适当地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刘某甲诉称:其母周某和其父刘某在2009年离婚,刘某甲跟随周某生活,父亲刘某每年支付抚养费500元,但是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自己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年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被告刘某虽有较好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因此原告刘某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教育费1000元直至学业完成为止,总计每月3000元。刘某辩称,他与周某离婚12年,2009年离婚,他开始负担子女抚养费,他在2004年12月的时候与被单位解雇至今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应分土地,长子已25岁尚未成家立业,小儿子4岁,家庭经济收入困难,他也想给刘某甲多一些,刘某甲也是他的女儿,但是没办法,没有经济收入,他希望以后有钱了会给她一大笔钱。因此请求法院结合他个人的实际收入,公平判决。法院认为:刘某系刘某甲之父,无论与周某离婚与否,对婚生女刘某甲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周某与刘某离婚时,刘某甲仅仅4岁零四个月,而现在刘某甲已过15岁,上初中三年级,且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周某与刘某双方协议约定的每年抚育费500元,已远远不能满足刘某甲正常生活需要及不足以维持其实际生活水平,故刘某甲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增加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但刘某甲请求每月给付3000元抚育费,明显与刘某甲实际生活需要及刘某给付能力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虽在与周某离婚后已给付刘某甲至18周岁抚育费7000元,依照法律规定及刘某甲实际生活需要,仍然需要另行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于2020年1月1日起至刘某甲18周岁为止,每月给付刘某甲抚养费500元。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从本案的客观情况来看,先前所定的刘某每年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的确不够刘某甲的生活和学习所需,因此应当增加刘某给付的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刘某甲所诉请的每月3000元抚养费超出了刘某的经济能力,因此法院酌定刘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刘某甲。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提示:对于父或母一方给付给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增加,首先是应当存在确有必要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客观情形,其次是抚养费数额的增加应当考虑到给付方的经济能力,不能对给付方造成过重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