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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两次擅自流产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1-07-30 21:30: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10 ℃

因为妻子在婚内两次没有经过丈夫和家人的同意就将怀上的孩子给打掉了,丈夫因此认为两人的感情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了,于是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本案的情形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但是男方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丈夫以妻子两次擅自流产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要赔偿

原告闵某诉称:2015年6月,其与被告姜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习俗于2015年10月举行婚礼。结婚两个月后被告姜某怀孕,被告找莫须有的理由把孩子打掉,然后在家做月子,家人悉心照顾。被告借外出打工之名,把原告家钥匙全部拿走,原告每月工资都要存在被告建行卡上,余额还有8000多元。被告于2016年6月份打电话向原告说又怀孕了,原告要求被告在家休息,被告不听劝告,于2016年8月份电话告知原告说流产了。原告和家人要求被告回家休息,并要求探望,被告并不告诉单位和地址。原告多方打听寻找无果。原告于2016年10月份负了工伤,在医院做手术,要求被告来照料一下,被告不愿意。原告对被告尽心尽责,对待孩子也是尽心尽责,原告要求与被告一起生活,被告要求原告家人一起付20万元,否则就离婚。原告方才醒悟。原告支付6.2万元给被告,结婚三金办酒席送礼都是原告出钱出力,被告一分钱没出。婚后被告没有通过原告乱花原告的血汗钱,造成了原告生活困难。原告受伤后被告不尽夫妻义务,不孝敬父母,婚后怀孕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就私自打胎,对原告毫无感情可言,并且分居两年,导致夫妻感情完成破裂,因此原告闵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与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流产后一直未生育,被告又信奉道教,双方经常争吵,矛盾逐渐加深,以至于双方分居达两年有余。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判决生效后双方仍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问题,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因为被告两次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孩子流产掉,原告虽然不能以此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生育权而向被告索要精神损失的赔偿,但是这可以成为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中止妊娠,并不需要经过丈夫的同意,因为这是妻子享有不生育的生育权的体现,而这并不会侵害丈夫的生育权,但是这往往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甚至导致感情的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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