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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持不结婚就赔钱协议状告前男友败诉
    发布时间:2017-07-17 10:1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6 ℃

    为让恋人表真心,李女士要男友张先生签下“不结婚就赔5万元”的协议。半年后,张先生提出分手,李女士以协议约定为由向锦江法院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然而,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的判决,不但没有支持李女士的5万元索赔,反让她向张先生道歉。

      起诉男友:不结婚赔5万来

      张先生条件不错,就是在感情方面一直没着落。去年10月,他在报纸上刊登了个人征婚广告,没多久果然就有一名姓李的女士跟他联系见面。几次交往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但李女士提出,她是以建立家庭为目的,如果张先生不愿意组成家庭就没必要再恋爱。张先生表示自己也是真心真意想组建家庭。今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男方在恋爱或结婚后提出分手或离婚,自愿赔偿女方感情损失费、精神损失费5万元。”

      今年4月,张先生提出分手,虽然李女士不同意,但张先生再不愿与她见面。李女士感觉遭到欺骗,到锦江法院起诉男友,要他按当初约定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男方反诉:她坏我名誉

      然而,张先生对此事的说法却有点不一样。他称自己征婚就是要寻觅“有爱心、善良、待人好”的女性作为配偶,但李女士一方面粗暴对待、辱骂保姆,另外一方面也与张先生的家人有矛盾。“我最初和她协商分手,但她却给我发送近百条短信,用语言暴力威胁我,短信内容恶毒、低级。这都不算什么,她还复印‘征婚骗局’材料到我的单位散发,以此威胁我。”

      张先生认为,订婚或者任何婚前协议在我国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李女士极力贬低他的人格,毁坏他的声誉,他要提起反诉,责令李女士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违法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原、被告签订“协议”,欲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协议属无效。另外,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书面材料属实,并且内容涉及张先生隐私,向张先生发送短信和向其工作单位递交材料,导致张先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损害了张先生的名誉。

      最后锦江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让她停止侵害,向张先生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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