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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发布时间:2017-07-19 23:1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77 ℃

      一、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五)当事人必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初审

      查验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二)受理

      1.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三)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四)登记(发证)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填写《》,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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