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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8-11 18:11: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69 ℃

前不久,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并且又是累犯,所以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诈骗的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面对索要金钱的行为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一男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汪某对外谎称自己曾是武汉某部队空降兵,在汶川大地震救援时获得一等功并被提拔,后于2018年转业到宜城市监委信访室上班,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大肆宣传虚假身份信息。被告人汪某行骗的对象主要是新近复员退伍的士兵群体,在取得部分退伍士兵的信任后,被告人汪某就要求为其安排吃喝玩乐,并以自己在襄阳市有土地转让项目需要垫付资金为由,骗财骗色。被告人汪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谎称自己是宜城市监委工作人员,还公开自己的电话号码,称“有事反映可以找我”。有多人上当受骗,陈某被骗金额最多,被骗26万元。被告人汪某连自己的女朋友也骗,他谎称要找人疏通关系,从其女朋友刘某处骗得1.5万元。另查明,2015年,汪某虚构其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官的身份,借助能帮人入伍和办理军人调动为由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7万余元,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5万元;且汪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汪某谎称自己曾是空降兵,从而进行诈骗行为,其既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构成诈骗罪,但是因为其只有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选择一重罪来处罚,因汪某诈骗的数额较大,诈骗罪的处罚更重,因此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沪律网提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虽然从客观上看都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但是两者所侵犯的客体并不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要注意两罪并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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