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儿子跟随男方生活,女方以儿子跟随男方的父母生活不合适为由而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来抚养儿子,但是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必须是以更有利于实现子女的权益为目的。
原告全某诉称:其与被告吴某1于2019年10月登记离婚,两人的婚生子吴某2从出生到2020年1月10日一直在原告家生活,由原告父母抚养,直至上幼儿园中班。被告父母年龄较大,不适合帮助被告照顾小孩,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长,老年人也不利于给小孩学习上的指导和教导。总之,原告若抚养小孩更能给小孩一个好的的成长和生活环境,让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学习指导。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吴某2变更为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个人负担。
吴某1辩称:自己不同意把吴某2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原告不疼爱孩子,多次发信息要把孩子弄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吴某2由被告吴某1抚养,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吴某2于2020年1月20日已被吴某1从女方家接走抚养至今,至目前被告的抚养条件并未发生改变,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吴某2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原告虽然诉称儿子跟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并不合适,但是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同时法院考虑到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就需要接触新的成长环境,这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提示:由于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往往会使子女需要在新的环境之下成长和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时,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有必要变更抚养关系,否则法院是不会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