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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自己无力抚养儿子为由诉请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21-08-04 19:04: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13 ℃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未成年的儿子由女方抚养,但是随着儿子的长大,女方一人抚养儿子逐渐变得困难,因此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将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前夫,由前夫来抚养儿子,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结合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意见指出,子女的抚养关系是否能够变更,关键在于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长和生活,以及是否能更有利于子女权益的保护。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本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3日协议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离婚后,被告没有履行任何义务,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无法工作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孩子的抚养费用全靠亲戚朋友帮衬,因孩子渐渐长大,花费越来越大,导致原告的生活相当困难。无奈原告新组建了家庭,现生育一子,因原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压力较大,原告无力继续抚养李某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需支付2015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324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辩称:其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李某某仍应由原告抚养,理由如下:1.双方离婚时原告力争孩子的抚养权,被告只好同意,并根据原告的要求,协助原告办理了孩子更改姓氏的要求,将孩子的名字改为杨某某,现被告重新组建家庭后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一个三岁,一个刚出生;2.被告目前从事的工作是承揽零散绿化项目,长期在工地,被告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更别说同时照顾三个孩子;3.被告现债务缠身,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4.孩子出生后,一直与原告生活,已经与原告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依赖关系,现在变更抚养权,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法院认为,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是每一个为人父母的责任。杨某、李某协议离婚时,一致同意婚生子李某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系双方的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重新组建了家庭,都又有了孩子,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原告的家庭矛盾,亦无法从实质上改变孩子的生活条件,鉴于李某某(杨某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继续抚养更为适宜。故对杨某要求变更婚生子李某某(杨某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某在杨某和李某离婚后就由杨某抚养,跟随杨某共同生活,如今杨某以其无力抚养为由而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是从其举证来看,法院不能认定杨某确实无力继续抚养李某某,因此法院为了避免李某某因为抚养关系的变更而生活发生重大的变化,是不会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指出:离婚后父或母一方向法院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主张获得子女的抚养权,由自己来抚养子女;第二种是主张由对方抚养子女。这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变更抚养关系后是否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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