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妻子在分居期间患上疾病,生活上不太能自理,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妻子起诉丈夫,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即便夫妻双方是分居的状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仍然存在,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对方支付扶养费。
郜某诉称:其与被告郭某在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女,双方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情绪不稳,失去语言表达能力,被告在2018年腊月将原告送到娘家,外出不归,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履行夫妻扶养扶助义务,对婚生三女也不尽抚养义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扶养费每月500元及医疗费并每月给付婚生三女抚养费500元。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身体状况是因为自己生病引起,原告是自己回的娘家,我去接她,她父母不让见,三个孩子我现在带着两个,我愿意抚养三女,不要求她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郜某撤回了诉讼请求第2项,即被告郭某每月给付婚生三女抚养费500元。法院认为:本案郜某、郭某虽已分居,但双方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郜某现因病致言语二级残疾并精神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差,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郭某应当承担扶养郜某的义务,适当承担郜某的扶养费。结合郭某的经济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郭某每月负担郜某的扶养费法院酌定为500元;郜某主张的医疗费,因其未提供相关医疗费票据,郜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郜某和郭某虽然已经分居,但是两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当郜某因为患有疾病而生活上不能自理,并且缺少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时,郭某仍然应当对郜某承担扶养义务,但郭某不能在郜某身边进行照顾时,郭某就应当支付扶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夫妻一方在应对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时,另一方是可以诉请对方支付扶养费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互相之间的扶养义务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