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后,丈夫才发现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并且非常严重,因此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的婚姻系无效,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所缔结的婚姻系无效,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一情形将不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原告方某诉称:其与被告耿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的精神异常,后来得知被告系精神疾病患者,且至今未愈。但被告及其法代理人始终未曾告知原告给事实。为此,原告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耿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被告耿某是二级智力残疾人,属于重度智力低下,相当婴儿智力,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且至今未康复,属法定禁止结婚的人,故原、被告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因此依法宣告原告方某与被告耿某的婚姻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被告患有严重的疾病,在生活上不能自理,法院认定其所患的是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并且是自始无效和完全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沪律网指出: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刚出台的《民法典》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种情形,而是将这种情形纳入到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之内,《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所体现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对患有某些疾病的主体做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