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则认为妻子应当返还自己在结婚时给付的彩礼,那么在本案的情形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而且男方也没有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那么男方在离婚时是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原告雷某诉称:其和被告戴莫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经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6年3月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够和好,也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戴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前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数额较大,还有三金,原告应当返还,另外原、被告婚后有共同债权、债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雷某与被告戴某婚后因被告患病、感情不合分居时间较长,原告曾经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和好,也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给付原告的彩礼现金,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现金的要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婚前所押的钻戒和金项链。综上,判决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原告雷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12条,归原告所有。原告雷某返还被告戴某婚前所押的1枚钻戒和1条金项链。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并且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因为彩礼的给付而导致其生活出现困难的,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在实务案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就离婚的,并且彩礼的数额较大的,那么男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往往会支持部分彩礼的返还。但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就离婚的,那么男方通常是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