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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娘家居住,和丈夫分居近八年,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8-19 19:19: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3 ℃

妻子患病后,丈夫拒绝给妻子治病,对妻子不理不问,妻子无奈之下只好搬回了娘家,由娘家人照顾,在和丈夫分居多年后,妻子对婚姻倍感失望,只好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后,最终判决了双方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对于在客观上实在不能继续维持的婚姻,法院是应当判决离婚的,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最好的抉择。

妻子在娘家居住,和丈夫分居近八年,起诉离婚获支持

原告顾某诉称:2006年下半年,其与被告吴某1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吴某2。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原告因病被医院误诊为胰腺炎,被告便不愿意为原告治疗,并且还对原告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全是原告娘家人予以承担。被告作为丈夫,对原告不理不问,漠不关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1年上半年,双方在争吵之后,原告便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从未联系、探望原告及其小孩,双方音信皆无,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6年12月、2019年2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均采取无所谓态度拒不到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保持长期分居现状,至今已达八年之久,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育,被告贴补抚育费用。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缺乏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不睦,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由于婚生子吴某2长期随原告生活,考虑到改变其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吴某2本人也自愿随原告生活,故法院判定婚生子吴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子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许。因原告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原告患有疾病后,被告作为丈夫本应当尽到扶养的义务,但是被告不愿意为原告治疗,原告只好返回娘家,由娘家人照顾,被告的做法无疑破坏了两人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原告起诉离婚时已经分居多年,其夫妻感情可以认定确已完全破裂,法院判决离婚时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针对《婚姻法》第32条对诉讼离婚的规定,新出台的《民法典》在其基础上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也说明了夫妻分居的时间如果较长的,应当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认定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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