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希望和女友结婚,但是女友认为两人的性格不合适而打算分手,但是男友不同意,甚至强迫女友和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向法院申请了撤销结婚登记,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受胁迫结婚不一定需要有暴力行为的存在,用其他非暴力的方式达到强迫的目的,也属于胁迫。
原告沈某诉称:沈某与贾某于2009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直至2011年5月,贾某追求沈某,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因贾某性格脾气暴躁,沈某于2011年7月提出分手,贾某没有同意,仍断断续续的来找沈某。贾某事先拿到了沈某的户口本。后贾某约沈某见面后,抢走了沈某的车钥匙,强行将沈某带至市民中心要求与沈某登记结婚。沈某多次表示不同意结婚,两人争执了两三个小时之久。期间沈某苦苦哀求贾某不要进行婚姻登记,贾某有拉扯沈某的行为,甚至直接掐着沈某的脖子让其登记。直至婚姻登记部门快要下班的时候,贾某威胁沈某如果不与他登记就会将她的隐私照公之于众。经过半天的威胁强迫,沈某出于对贾某打骂威胁的恐惧,尤其是对于公布隐私照将会造成的名誉损害的恐慌,被迫进行了婚姻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也没有举办婚礼,甚至连双方的父母也不知情。为此,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贾某之间的婚姻。被告贾某答辩称:双方去登记结婚的过程与沈某陈述的基本一致。因为沈某不同意结婚,所以才会说要公布她的隐私照,但事实上只是两个人在房间里的亲密照片,也没对外散播过。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居住过,没有举办婚礼,双方父母对此不知情。法院认为:本案中,沈某之所以与贾某结婚,系因贾某要挟将其隐私照公布,从而迫使沈某违背其真实意愿而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贾某之行为已构成胁迫,沈某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沈某不同意和贾某结婚,但是贾某对其有一定的暴力行为,并且还用公开隐私照片来威胁沈某和其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可以认定贾某是用强迫的行为和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沈某作为被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沪律网指出:关于受胁迫结婚,《民法典》的规定有两个新修改之处:一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申请,而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二是时效的规定,由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