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为患有脑出血,在生活起居上需要人照顾,但是妻子没有在丈夫身边进行照顾,丈夫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每个月支付扶养费,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扶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在对方需要扶养而不扶养时,对方是有权主张扶养费的。
柴某诉称:其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30年,原告于2019年9月份患脑出血,现日常生活起居需人照料。被告作为妻子不尽扶养义务,现与原告分居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用共同积攒的存款为被告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费用,现被告已办理退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金待遇,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现无生活来源,只能靠兄弟姊妹接济度日。因原告无生活来源,只能要求被告尽扶养义务、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于某辩称,我不同意给钱,我房子给他了,他有病的时候没让我处理,没有通过我,都是他姐和妹妹给他办理的,工地也给钱了。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丈夫的柴某因病致行动不便,特别需要妻子照顾时,作为妻子的于某却未在丈夫身边照顾,未履行妻子义务。现柴某无经济收入且患病行动不便,生活陷入困难,现居住在养老院,作为妻子的于某依法应对柴某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庭审中柴某主张于某每月退休金2300元,于某对此不予认可,虽柴某对此未提交证据,但法院在核实于某自然情况时其自述系退休人员,于某亦自述现打工收入每月为3900元。结合柴某还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及于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于某每月支付柴某800元扶养费为宜。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柴某因为患有疾病而在生活上需要人照顾,于某作为妻子在此时应当对蔡某尽到扶养的义务,但于某没有在柴某身边照顾,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因此于某应当在其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对柴某支付扶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扶养费是基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产生的,当夫妻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以支付扶养费的方式,来代替其应尽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