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三个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要探望三个子女却遭到了男方和其家人的反对,女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探望权,要求男方配合自己的探望权,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父母一方在对未成年子女合理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当给予配合。
原告李某诉称:其和被告邵某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后认识,2010年9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生育长女邵某1,随后两人在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后两人又生育次女邵某2和长子邵某3。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2月2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孩和俩女孩由男方抚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自理。女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情况下可互相探视孩子,离婚后原告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要求探视孩子,被告及家人拒不配合,并口出恶言。因此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享有探视权,原告探视孩子时,被告应提供方便予以配合。被告邵某辩称:在孩子愿意及被告有时间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探视孩子。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明确约定子女均由被告邵某抚养,原告李某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情况下可探视孩子,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享有探视子女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某享有对子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李某可以探视子女,在探视子女时,被告邵某应提供方便条件予以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李某和邵某在离婚时约定由邵某抚养三个子女,同时约定了李某可以探望子女,但是在离婚后李某探望三个子女的权利受到了邵某及其家人的不正当的阻碍,所以李某诉请法院确认其享有的探望权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该方在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时候不能妨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另一方在对方合理地探望子女时也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