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和妻子感情不和而要起诉离婚,妻子指出因为丈夫的出轨而导致自己患上了精神疾病,并且在生活上存在困难,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失费以及经济帮助费。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的男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女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确应当支付女方精神损失费和经济帮助费。
智某以和妻子许某感情不和为起诉离婚,因为两人至今已经分居将近5年的时间,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了。许某辩称:智某在婚后便到外地打工,每年只在春节回家。在2015年春节后,智某起诉离婚,但许某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没有准予离婚,直至2020年2月,智某又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许某回到智某住处,发现智某早已与他人同居生子,许某因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导致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住院医治。在智某外出打工期间,智某没有给付许某生活费,如今许某生活困难,其没有生活收入,因此许某要求智某给付生活扶养费、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并为许某提供住处。法院认为:原告智某要求离婚,被告许某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困难,原告应当予以经济帮助,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30000元。原告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女儿,对被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应当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金额为10000元。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住处,因目前被告在其娘家居住,有居住场所,法院在支持经济帮助费的情况下,对被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抚养费,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主张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物质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智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原告智某支付被告许某经济帮助费30000元;原告智某赔偿被告许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被告因为原告出轨而患上了精神疾病,在生活上比较困难,原告在离婚时应当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同时原告在婚内出轨,并且和他人同居生子,这属于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因此原告需要对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沪律网提示:在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夫妻一方如果只是出轨,而没有和他人同居或者结婚的,那么就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但是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以该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判决该方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在《民法典》生效后,上述的情形就也属于法定的过错之一,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