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隐瞒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两人的婚姻系无效,但是法院认为女方所患的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即便是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也不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原告谢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认识,只见了三、四次面后于2018年2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一直服药,且精神异常,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双方欲生育子女,被告减少了用药量,遂导致其精神疾病发作,到医院住院治疗3个多月出院。被告及其家人婚前隐瞒病情,病情严重,需终身服药治疗,且精神分裂症存在遗传可能,故被告事实上已无法生育子女。为此,导致原告不能享有在婚姻关系中所应有的起码的权利,为结束持续的痛苦,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的婚姻系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属于精神残疾,但婚姻法并未明确精神疾病不能结婚。且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被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的精神状态,不能说明被告在2018年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时的精神状态处于异常状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此情况视为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也明确本案原、被告情况属于可请求判决离婚的情形,而不属于认定婚姻无效。据此,对原告提出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所患有的精神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原告所诉称的其和被告之间的婚姻系无效没有依据。原告的主张可以成为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但不属于法院审理无效婚姻诉讼的审查范围。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沪律网指出:关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哪些种类的疾病,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审理此类婚姻无效案件时的混乱,而在《民法典》出台后,这一情形被删除,代之以撤销婚姻,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