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每个月给付抚养费,但随着儿子长大,在生活和学习上的开支也不断增加,因此儿子先后三次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之下,这才化解了母子之间的纠纷。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对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增加,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必要性,即从客观情况看,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才能保证子女日常生活所需,另一方是需要考虑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的经济实力,不能让其承担过重的经济压力。
17岁的小宇父母早在2006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父亲生活,母亲陈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医疗费的一半。2015年2月,原告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审时度势,主持调解,原告及父与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医疗、教育费的一半。近五年过去了,如今原告已17岁,在某技校读书,日常生活开支、住校费用加大,深感经济困难、难以为继。于是,找母要求增加抚养费,谁知遭到“亲妈”的严词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具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小宇诉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法院曾两次判令、调解处理,现因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物价上涨、在省城读书等原因,生活费用加大是客观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较高。鉴于被告已再婚,组成了家庭,生育了子女,支付费用的能力有限,参照被告经济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被告650元较为妥当,同时,承担原告医疗、教育费(凭正式发票)的一半。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小宇虽然已经17岁,具有了一定的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是其仍然未成年,并且还在读书,需要父母在经济上给予帮助,母亲原定需要支付的每个月150元生活费确实无法满足小宇的学习和生活开支,小宇母亲应当在其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之内,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提示: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但必须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满足自己日常生活所需,并且抚养费的数额也不能过度地增加,应当考虑到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