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儿子跟随母亲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患上了疾病,治病以及康复都需要不菲的支出,孩子的母亲只好以孩子的名义,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增加抚养费的数额,并且支付一部分的治疗费和康复费,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本案的情形属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增加的情形,孩子的父亲应当在其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增加抚养费。
2014年,王某某的生父与生母经法院判决后离婚,并确认王某某随母亲一同生活,其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392元等。2016年4月,王某某经医院诊断患有“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2018年8月,当地医院建议除服用相关药物外,王某某还需通过康复训练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共产生相关费用8.6万余元。因治疗及康复训练需要额外支出相关费用,王某某的生活成本较同龄儿童高出很多,父母离婚判决确认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现在的基本支出。因此,王某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高其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并由其父亲承担一半的治疗康复费用。王某某的父亲则辩称,现有抚养费标准经法院判决确认,不应随意调整;其还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目前的收入状况无法支付更高标准的抚养费;王某某的母亲此前并未就高额治疗费用与其进行协商,其也不应该承担此费用。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案中的男童因患病,在生活中较一般孩子需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日常开销也显著增加,其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其父亲目前收入不高,还有另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实际情况,法院认定酌情增加其每月支付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1500元,另支付目前已支出的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的50%,因之后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具有不确定性,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由男童再行主张。一审宣判后,王某某的父亲提出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某因为患有疾病,需要治疗,在开支上多于其他同龄的孩子,王某某的父亲原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王某某的日常开支,因此王某某的父亲应当在其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指出:子女起诉父或母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是需要有必要的理由的,像本案中的王某某就因为患病而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需要的开支是非常大的,王某某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一部分的治疗费和康复费,所以法院也是应当判决王某某的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