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儿子在生前没有尽孝,八旬老人在去世前便将自己的房产口头赠与给照顾自己多年的邻居的儿子,而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儿子想继承老人的房产,邻居便以老人存在口头遗嘱为由将老人的儿子告上了法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口头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作为遗产的房产应当归老人邻居的儿子所有。
在街坊邻居的眼里80多岁的老王一直是孤身一人,其实他有一个儿子,但自从1958年老人从四川来到新疆后就独自一人生活,在此期间,老人的邻居张某夫妇就像亲人一样无微不至的照顾老人的生活,为表达谢意,老人多次口头表示愿将名下的房产赠给张某夫妇的儿子张小某,还曾想过找律师为他的遗言做见证。老人患重病时远在重庆的儿子来探望过老人,但是之后就匆匆离开。不久老人去世后,儿子再次来到了新疆,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包括这套房子,于是老人的邻居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老人的儿子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张某夫妇当庭取证了被继承老人在重病期间立下了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老人的儿子则认为张某一家虽然是在日常生活上对老人给予了照顾,但是并没有常年贴身式的照顾老人,张某一家和父亲也没有亲属关系,无权继承老人的房产。针对这起案件法院庭审审理认为,遗赠属于无偿的民事行为,老人的儿子提出张某一家无权继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老人的房产由邻居儿子张小某继承。我国的《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也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该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老人所立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老王在生前和儿子分居,儿子没有对老王尽孝,反而是老王的邻居为老王悉心照顾,老王也因此想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给邻居的儿子,这属于遗赠。并且老王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口头遗嘱,符合形式要求,可以被认定为有效,所以房屋应当由邻居的儿子继承。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沪律网提示:公民如果危急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立遗嘱,但是至少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效力等同于其他书面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的,公民能够采用其他有形的方式立遗嘱的,那么先前的口头遗嘱就自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