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下公证遗嘱后,想重新写遗嘱,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那么该自书遗嘱能否取代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呢?上海继承律师解释到,依据目前《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不能取代的,因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强于其他遗嘱,但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其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完全是以立遗嘱的时间先后来认定遗嘱有效性的,将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放在了同等的地位。
杨某父母在生前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份,载明自家两套房产由杨某的兄妹二人各继承一套。之后几年间,父母大部分时间由杨某赡养照顾;父亲去世后,母亲召集亲朋好友,亲笔留下新遗嘱,称两套房产均由杨某继承。那么,后立的自书遗嘱能撤销、变更先前已公证过的遗嘱吗?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根据我国目前《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后立的自书遗嘱虽然在时间上晚于先立的公证遗嘱,但是由于公证遗嘱经过公证,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效力,即便是后立的自书遗嘱也不能撤销或者变更该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沪律网指出:对于《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此作了修改,即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主要遗嘱形成时间在后的,就可以对形成时间在先的遗嘱的内容进行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