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离婚的当天向他人借款,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上海离婚律师回答到,尽管离婚的当天在双方当事人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还是夫妻,还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在离婚当天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很难证明债务会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往往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王某和陈某系夫妻,在2011年8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6月22日,王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又向张某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随后,张某因王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将王某和陈某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陈某辩称,其不知王某借原告60000元之事,且已与王某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属被告王某、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对50000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离婚当天,被告王某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某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0000元借款应由被告王某个人偿还。遂判决被告王某、陈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5万元债务形成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1万元的债务形成于离婚当天,不能算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而且也不可能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1万元应当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只有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债权人一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也是将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归并为一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