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在婚内向他人借款,随后丈夫归还了部分债务,并重新写了一份借条,妻子没有在新的借条上签字,那么当夫妻两人离婚后,女方对这笔债务是否还负有偿还的义务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该债务从一开始就是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形成的,因此即便借条重新写了,该债务也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原告张某向法院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和方某返还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相关的利息。被告林某和方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两被告向原告借过款写过借条。2018年2月11日,被告林某为就前述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原告现金36000元,于2018年端午节前返还一部分,其余部分于2019年春节前还清;以前借条作废。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2018年12月20日,两被告登记离婚。法院认定,被告林某为向原告出具借条的36000元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林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上面并没有方某的签字,但是债务从一开始就是用于林某和方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是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两人已经离婚,林某和方某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民法典》将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总结,规定为一个条款,但具体内容并没有改变,即能够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