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分居两地长达五年之久,平时也是聚少离多,妻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认为两人的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而是工作原因导致的,这不足以认定两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没有准予双方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才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一。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生育了一女儿,随后两人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起,被告一直在广东打工,原告则返回了广西,由此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及孩子因很少得到被告的照顾,双方便产生了矛盾,但被告逢年过节还是回来探望原告及小孩。2014年春节,被告又回来探亲,原告也要求被告不去打工,但被告认为不打工哪有钱养家糊口,不同意回来,于是夫妻双方闹起矛盾。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两地5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关于本案原告与被告分居5年后闹分手,法院是否判决给离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应判决准许离婚。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分居5年,但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因此不应以分居五年为由判给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被告尽管已经分居五年的时间,夫妻之间聚少离多,但是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两人分居的原因并不是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这不满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所以法院没有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从现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来看,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分居的原因仅限于感情不和。而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在《婚姻法》第32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款内容,而这里的分居不限于因感情不和的分居,应当也包括了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