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吉林省双辽市警方联合多部门,打掉了一个利用直播平台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而这一犯罪团伙的落网,却是与一名女主播拒绝色诱网友后被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支付200万元违约金有关,那么公司的这一起诉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很明显,法院并不会支持公司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
020年10月初,双辽市女子田某应聘到一家以网络直播为主营业务的传媒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用工合同。2021年3月,该公司因运营不善导致效益不佳,公司负责人便要求女主播们采取色诱方式,骗取网友刷礼物。2021年4月初,由于田某拒绝色诱网友,拒不参与此类直播,该网络公司将田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田某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田某无力支付,且认为自己遭遇网络公司的合同诈骗,便来到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立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有固定女主播6名和操作手7名。该团伙分工明确,组织架构清晰,运营者负责策划每日直播主题,组长负责实时监督女主播,女主播按照固定话术博取同情,男性操作手冒充“美女主播”在微信等社交软件色诱男性网友,通过不断索要打赏和礼物,实施诈骗。团伙成员通过虚构美女主播身份,在直播平台上不断添加男性好友,通过虚构主播身份,虚构主播过生日、直播平台有任务、主播自身负债等固定“话术”内容,博得男性网友同情,获取对方微信号,再主动加微信好友,并向男性网友许下多刷礼物就能“奔现”“交友”“恋爱”等暧昧承诺,以及向对方发送虚假裸照、色情视频等行为,诱导男性网友在女主播的直播间内刷礼物,从直播平台提成获利。当被骗对象没有榨取价值后,“美女主播”便逐渐冷落这些“男朋友”,并拉黑社交账号。6月1日晚,当地公安机关果断出击,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扣押作案手机50余部、电脑10余台、银行卡40余张。目前,王某、申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问题1:公司起诉田某赔偿两百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指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要求主播们色诱网友,以此达到犯罪的目的,这已经是违背刑法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在此基础上公司要求拒绝色诱网友的田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2:公司和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答道: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公司和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是约定了田某需要服从公司的安排,以色诱的方式来获取利益,田某若不服从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这样的劳动合同就无效的合同,因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问题3:本案中的这些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的是什么罪?
律师认为:本案中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的是诈骗罪,因为其通过网聊的方式,获得网友们的打赏,骗取网友的金钱,以此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