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在二胎休产假期间,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当起了网络博主,却不想丈夫提起了离婚诉讼,理由竟然是妻子当网络博主日夜颠倒,无法照顾到家庭,并且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准予离婚。
2020年1月,王某在二胎休产假期间为增加收入,通过上传短视频成为某新媒体平台的博主。产后五个月,王某却收到了丈夫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通知。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王某工作日夜颠倒,无法照顾家庭,且严重影响自己休息上班,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王某表示其已尽量兼顾工作与家庭,并承担了抚养两个孩子、赡养李某父母的责任。经过法庭审理,法官认为虽然王某的工作模式对于夫妻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当积极沟通,互相体谅。且女方分娩未满一年,李某不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亦无法证明双方感情严重破裂,因此驳回李某诉求,不予判决离婚。
问题1:如何看待王某在二胎休产假期间成为博主?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王某在二胎休产假期间选择成为新媒体平台的博主,这是其选择工作的自由,作为丈夫的李某应当支持王某的这一选择,传统的“家庭主妇”的思想观念并不符合男女平等的思想,作为妻子的王某当然有完全的自由选择从事的职业和工作。
问题2:从法律上看,李某为何不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中的李某出于二胎休产假期间,是分娩后一年内,法律上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在三个期间限制了男方提起离婚的权利,而且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之间也不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的情形,因此李某在王某分娩后的一年内是不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示:《民法典》在第1088条中还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回到本案中,王某在二胎休产假期间还从事网络博主,用以增加家庭的收入,作为丈夫的李某更应当体恤王某的辛苦,理解其对家庭的付出,而不是以王某无法兼顾家庭和工作并且影响自己作息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对家庭的付出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的上述法条也正是为了保证夫妻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那一方在离婚时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偿。